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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本质的法律分析

imtoken钱包手机app 2023-08-05 05:17:49

比特币的发行数量不受限制_比特币发行年份_比特币数量

比特币(Bitcoin)是一种全球性的加密电子货币,是一种完全由用户自主支配的交易工具。 比特币的概念最早由中本聪于2009年提出。与大多数货币不同,比特币不依赖于特定的货币机构来发行。 它是根据特定算法通过大量计算生成的。 比特币经济在整个 P2P 网络中使用由众多节点组成的分布式数据库来确认和记录所有交易。 并利用密码学的设计来保证货币流通各个环节的安全[1]。

比特币诞生以来,一直存在各种争议,各国立法对比特币的态度也不尽相同。 2013年6月底,被德国财政部认定为“核算单位”。 2013年8月,美国得克萨斯州地方法院法官Amos Mazant在一起比特币虚拟对冲基金案中裁定,比特币是一种货币,应该纳入金融监管的权限范围。 俄罗斯已颁布法律禁止公民和公司使用任何种类的货币替代品,因此比特币在俄罗斯是一种非法货币; 俄罗斯还通过刑法惩罚使用比特币的人[2]。 但美国国内也有不同的声音。 据百度百科介绍,西弗吉尼亚州民主党参议员乔·曼钦(Joe Manchin)于2014年2月26日向美国联邦政府多个监管机构发出公开信,希望相关机构能够解决该问题。 比特币鼓励非法活动和扰乱金融秩序的事实应该引起重视,并尽快采取行动彻底取缔这种电子货币[3]。 厄瓜多尔国民议会于 2014 年禁止比特币和其他去中心化数字货币; 玻利维亚中央银行于同年正式下令禁止任何非政府发行或管理的货币; 冰岛外汇交易法禁止人们以电子货币比特币[4] 进行外汇交易。

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比特币在我国的法律中是什么性质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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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内对比特币的定性是基于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于2013年12月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指出:“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从本质上看,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法律地位的虚拟商品,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通知》一方面否认比特币是“货币”,另一方面又提出比特币是“特定虚拟商品”。 因此,《通知》被部分人士或机构解读为我国承认比特币合法地位的依据。

首先,《通知》否认比特币是“货币”,这一点支持和反对比特币的双方都没有争议。 货币本质上是一个国家的国家信用,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和金融安全。 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允许人民自由发行,都是央行发行的[5]。 上述德国、美国、日本并没有明确表示比特币是货币,而更多的国家则明确反对比特币作为货币。

第二,比特币能否成为“商品”或“虚拟商品”。 按照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商品是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 价值是商品所蕴含的不分青红皂白的人类劳动,使用价值是指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

此外,商品是用来交换的。 交换过程一个是:商品货币commodity,另一个是货币commodity currency。 因此,在一次交易中,一件物品要么是商品,要么是货币,货币的作用是交换的中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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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从诞生之日起的功能就是作为交易的中介[6],即它的功能只是作为“商品交易中介”的“货币”,没有其他功能。 比特币货币的属性或功能已经被央行否定,没有争议。 所以,比特币作为商品是没有使用价值的,所以没有使用价值的东西,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解,是没有权利成为商品的。 基本特征[7]。

所谓“虚拟商品”本质上也应该是商品,但其具体形态并不像传统商品那样具有外在的具体形态,不具有传统商品的物理特征。 但没有特定的形式并不意味着任何东西都可以被定义为虚拟商品。 商品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特征是从哲学的角度来界定的。 无论是传统商品还是所谓的虚拟商品,都应该具有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

第三,从《通知》的效力来看比特币的发行数量不受限制,央行是国家法定货币的发行主体,对货币是什么有肯定和否定的权利。 但中央银行无权界定什么是商品,也无权设定产权。

《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其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权利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其他有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颁布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不动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这是物权法定的原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是中国法律乃至世界上都罕见的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

1.从法律依据来看,《民法通则》是基本法。 它没有规定哪些财产是网络虚拟财产,只是规定了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不包括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更不包括央行的《通知》。 因此,从法律角度,《通知》不能认定比特币为网络虚拟财产。

2、从机构权限上看,中国人民银行是货币管理机构,有权发行货币,有权承认和否定货币的形式和形态。 但是,中国人民银行不是立法机构,无权制定法律。 央行发布的《通知》不能作为确定产权的法律依据。 央行对比特币的定性是无效的。

央行没有直接否定比特币,不是承认它的地位或作用,而是作为监管部门对新事物的包容[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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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从虚拟财产的特性来看,虚拟财产也应该具有财产的属性,并不是所有的东西都可以作为网络虚拟财产[9]。 虚拟财产包括:游戏设备、电子邮箱地址、QQ号、微信号、游戏评分、网络游戏中的论坛积分,以及由服务器、软件、域名、网页组成的网站和网站及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网上商城。 这些财产还用于为用户或“财产”所有者带来便利或娱乐。

另外,财产(即商品)是货币交易的对象而不是货币本身,而比特币是用来与商品进行交易的,是商品交易的中介,即比特币的交易对象是财产,并且货币除了充当交易中介的作用外,没有其他作用,它不具备财产的特性(财产是用货币进行交易的,交易的对象是货币)。

因此,比特币不是货币,也不是财产或资产。 这只是一个虚拟的、虚构的概念。

第五,从具体应用来看,比特币有四个主要特点:无中心化发行人、总量有限、使用无地域限制、匿名性。

由于比特币的匿名性和跨境流通的便利性,被用作洗钱和跨境外汇转移的手段。 这是任何国家都不能接受的。 就我国的外汇管制而言,这一点尤为重要。 因此,央行特别重视加强比特币的反洗钱监测。

设置的比特币数量为2100万。 这样的设置似乎可以保证不会造成通货膨胀。 这也是比特币彰显其成为货币能力的特征之一。 但这样的逻辑并不成立。

1、凯恩斯学派经济学家认为,政府应积极调控货币总量,适时利用从紧的货币政策为经济加油或刹车。 因此,他们认为比特币的固定容量货币牺牲了可控性,更糟糕的是,将不可避免地导致通货紧缩,损害整体经济。 从长远来看,比特币的发行机制决定了其货币总量的增长速度将远低于社会财富的增长速度。 这反过来会导致价格下跌,而价格持续下跌会使人们倾向于推迟消费,因为同样的美元明天可以买到更多的东西。 消费意愿的降低,进一步导致需求萎缩,商品滞销,价格走低,形成“通缩螺旋”的恶性循环[10]。

另一方面,比特币的支付并不一定是基于一个比特币。 比特币也可以无限拆分,在比特币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可能会引发通货膨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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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比特币具有总量有限、地域限制的特点。 如果它真的成为一种货币,会导致其他货币与比特币挂钩(如果不与其他货币挂钩,使其具有相对稳定的交易价值,则不能用作交换工具;如果与比特币并列其他货币和价值不挂钩,一定程度上会排除其他货币),其他货币会以比特币计价,就像当年美元与黄金挂钩(美元以黄金计价)。 让比特币成为国际货币。 对于政府来说,货币的发行与主权有关。 如果未来出现了“世界货币”,就意味着世界政治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世界变成了一个扩大了的欧盟[11]。 看看欧元的诞生就知道,在世界经济发展如此不平衡的情况下,使用统一货币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

3、比特币的数量是“有限的”,但数字货币的数量是无限的。 目前除了比特币,还有莱特币等其他货币,就像世界上不仅有美元、日元,还有人民币、英镑等货币一样。 不同的是,美元、英镑等是有国界和发行的,而数字货币是没有国界的,也没有中心化的发行者。 由于类似于比特币等“数字货币[12]”,因此还有莱特币等其他类型的“货币”。 所谓数字货币并不是只有一种,还有更多种类的数字“货币”有可能诞生,所以“数字货币”的数量没有上限。 数字货币不会引起通货膨胀的逻辑是站不住脚的,由于没有合法机构发行,没有监管,可能会导致更大的通货膨胀。

4、比特币价格波动剧烈。 2013年3月6日,比特币突破45美元,创历史新高。 2013年4月4日,比特币突破1050元,创历史新高。 2013年11月19日,1比特币成交价达到3490元。 与2013年10月之前的价格相比,比特币上涨了约249%。 2013年12月5日,央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通知,防范比特币风险,消息发布后一小时内,比特币价格下跌35%。 2016年5月29日比特币的发行数量不受限制,比特币价格接近600美元。 2017年5月1日,比特币兑美元价格触及1459.7美元(约合人民币10062元)。 目前比特币的人民币价格超过17000元。 2万元。

作为任何一种货币,稳定的币值是其能够作为货币使用的基本条件。 这么大的价格波动如果作为货币使用,其对世界各国的伤害可能比两次世界大战还要大。 因此,从目前的价格来看,比特币也不适合作为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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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货币是国家信用,关系国家主权,也与经济金融安全密切相关。 任何国家都不会允许其他国家或个人操纵本国货币,世界各国也不会通过中央银行以外的机构发行货币。 在所谓的比特币合法的国家,也取决于它是否被承认为法定货币,或者其他某些属性和功能是否被承认。 也没有人拿出其他国家的明确规定来解释比特币是合法的。

比特币目前除了预期的货币功能外,没有其他功能。 因此,将比特币定义为商品或虚拟商品并没有客观依据。 目前,比特币的资产功能类似于赌场中的骰子。

目前世界上发展极不平衡,不存在统一货币的经济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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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能成为现实货币,也不能成为商品或虚拟商品。 作为投资者,应该理性思考,不能抱着赌博的心态去“投资”,被虚无的概念所吸引。 这种情况在我们国家发生过不止一次,希望不要再发生。

[1] 搜狗百科,%E6%AF%94%E7%89%B9%E5%B8%81 2017年7月12日访问。

[2] 以上内容同样来自搜狗百科,但目前无法考证原始信息的来源,是否属实,或者是否基于某些前提和角度对比特币的观点和立法,目前还不知道。

[3] 网易“美国参议员提议联邦政府全面禁止比特币”,2017 年 7 月 14 日访问。

[4] “必须将具有多重风险积累的比特币放入监管“笼子”中,2017 年 7 月 14 日访问。

[5] 尽管美联储的12家联邦储备银行的特点是更接近私营部门的非营利机构,但美联储的成立是基于1913年美国国会通过并由总统签署的《联邦储备法》威尔逊。 该地位由美国国会授予。

[6] 资产储备的作用也是货币交易中介的延伸,投机标的的本质也是建立在对其价值储备的理解(无论理解是否正确)和预期增值。 这些理解的基础是比特币。 货币作为交易的中介。

[7] 网上也有所谓论证比特币“价值功能”和“使用功能”的说法,但查文章原文,文章只提到“它有”使用功能”和“价值函数”。它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没有给出详细的解释或论证。参见“警方应尽快立案调查关闭GBL比特币交易平台”,作者雷腾,2013-10-31,2017年7月16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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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谨防比特币“虚拟货币”陷阱》。

[9] 林旭霞,《民法总则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杂志。

[10] 百度百科《比特币》。

[11] 《谨防比特币“虚拟货币”陷阱》。

[12] 事实上,它不是数字货币。 数字货币是一国法定货币的数字化形式,本质上仍然是法定货币。 这里所说的“数字货币”只是网络货币,并不是法定货币的数字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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