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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氏合金柱 | 案例分析:交易所“宕机”,持币人的损失会得到补偿吗?

imtoken钱包安卓版 2023-01-17 09:08:04

币圈交易平台标榜“20ms”、“10ms”,无延迟、无宕机吸引客户。 但币价波动较大,主要虚拟货币单日交易量往往过亿; 交易系统的压力是巨大的。 因宕机、冻结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极有可能给用户带来较大损失; 一些“期货”投资者甚至可能遭遇强行平仓,导致资金所剩无几。 因制度问题造成的财产损失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

巴比特专栏 | 案例分析:交易所“宕机”,持币人损失赔不赔?

案情基本情况 2016年11月,冯某在OK币注册账户,并于2017年1月12日购买了38.748个比特币。不久之后,8月1日,BTC主链遭遇分叉事件,分叉为BTC和BTC两条链。密件抄送。

Ok币于2017年7月18日发布预警公告; 并于2017年7月25日再次发布公告,承诺8月1日进行账户快照,并向持有BTC的账户提供等量的BCC。

随后,2017年8月1日,Okcoin再次发布公告,要求用户在OKCoin币种银行账户中点击“接收”按钮获取BCC; 并承诺所有收到的比特币现金将直接存入用户的OKEx现货账户。

然而,2017年12月,冯某登录账户后,发现网页上并没有公告中提到的“获取”按钮,账户中也没有B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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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原告咨询被告客服得知比特币现金收款通道已经关闭,由于之前没有收到过比特币现金,以后也收不到了。

冯想提现BCC当天(2017年11月25日),币价为1358.12美元/枚; 随后BCC价格一路下跌,截至申请日(2018年7月12日),已跌至694.07美元/片。 原告因未收款交易比特币案例分析,共损失169969.22元。

冯某索赔 1. 立即支付38.748 BCC并存入其OKEx账户。

2、因未及时交易损失赔偿169,969.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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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本案的问题实际上是平台是否应对因系统问题导致无法交易而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和承担责任的问题; 即《合同法》问题中的不履行和不当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

细化本案问题,可以发现冯某在本案中的损失可以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平台未能按承诺支付的BCC; 第二部分是无法交易造成的损失。 两部分损失的赔偿能否得到支持,是本案争议的两个问题。

1Okcoin通过公告做出的承诺是否有效? 本案中,冯某与Okcoin平台建立了合约关系。 这是因为 Feng 和 Okcoin 通过数据电报签订了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数据电报形式订立的合同,自承诺到达时生效。

也就是说,双方的合同关系自冯某注册账号并确认同意服务条款时成立。

在OKCoin的服务条款中写明:“所有发送给用户的通知,均由OKCoin通过页面公告送达……”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九条:“作出公告即表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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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自Okcoin公告承诺支付BCC之日起,Okcoin有义务支付Feng。 上述38.748个BCC为合约标的物。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取回等违约责任。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

据此,法院责令:“平台应当履行承诺的义务。” 支付 38.7480 BCC 到 Feng 的账户。

2 交易对方因不当履行合同而造成的损失是否应予赔偿? 对此,《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按照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预见到或应当承担的因违约而可能造成的损失。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

根据该条,交易对方因不当履行合同而造成的损失可分为两种:

(一)预计利润损失; 损失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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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非预期利润损失;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该损失不予赔偿。

至于损失是否可以预见,检验标准是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冯某收取BCC的权利基于平台单方承诺,不存在交易; 因此,平台的支付缺乏相应的考虑。 由于没有对价,当合同成立时,平台无法预见合同可能带来的利益。 如上所述比特币案例分析,损失的预期需要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 因此,冯某的“损失”缺乏考虑依据,对于对方未预见到的利益范围,不应赔偿对方。

综上所述,判决结果支持了冯某的第一项诉讼请求; 但不支持他的第二个主张。 判决书 1、北京乐酷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Okcoin)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冯某注册账户发放BCC38.7480。

2. 冯某的其他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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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假设币本身在账户中,但由于平台问题,无法及时卖出而造成损失,就会发生这种情况。 这个时候能支持冯的要求吗?

答案仍然是:不一定。

如前所述,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范围,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违约对损失的影响、合同目的等因素,具体考察损失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范围。在可预见的范围内。

在这种情况下,比特币等虚拟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波动较大,这是此时投资者熟知的事实。 基于比特币等虚拟商品的性质,价格在一定范围内的波动,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范围; 给一方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损失。 此时的损失,不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不能赔偿。

但若平台存在马扬在3.15公告中提及的行为,例如通过机器人刷机、恶意停机、强制杠杆平仓等; 由此造成的损失不仅属于《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行为,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还可以符合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侵权成立条件。 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触犯《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犯罪。